国博电子: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协议与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6个月内置换[11]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0]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董事会审议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12]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2]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累计不超30%[13] -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14]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4]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5] 募投项目变更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17][18][19][20]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公告[22] - 年度审计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一次[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 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结论性意见[24] 制度施行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废止[26]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