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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博电子: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国博电子国博电子(SH:688375)2024-03-15 18:44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3]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3]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4] - 近36个月证券期货违法受罚或受上交所谴责批评者不得担任[4] - 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独董原则上不得再提名[5] 独立董事提名与比例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候选人[7]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含会计专业人员[9] 独立董事履职规定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董过半数并任召集人,审计委至少一会计专业独董任召集人[9] - 连续任职不超六年[9] - 辞职或解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应60日内补选[10] - 行使特定特别职权需全体独董过半数同意[12]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不履职时两人以上可自行召集[13]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董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13] 公司保障与要求 - 保障独董知情权,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14] - 独董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15]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6] - 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公司发通知时披露[17][18] 费用与制度 - 履职费用由公司承担[20] - 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年报披露[20]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印发日施行,原制度废止[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