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威尔:迪威尔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迪威尔迪威尔(SH:688377)2024-04-19 16:04

选聘规则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决定[3] - 改聘时新聘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行政处罚[4]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8]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在信息披露文件说明情况[10] - 选聘文件发布后应确定合理响应时间并及时公示选聘结果[7] - 续聘同一审计机构可不再开展选聘工作,经审议批准后进行续聘[8]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等多项内容[7]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一般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要求等多步骤[10]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2] - 选聘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1] 改聘规定 -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符合五种特定情形[14]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应约见相关事务所并发表意见[19] - 董事会通过改聘议案后要通知相关方,股东大会表决时事务所可陈述意见[15] 其他情形处理 - 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报告董事会[21] - 公司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22] -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变更事务所、事务所受罚等五种情形[17]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处理相关责任人[24] - 经股东大会决议,情节严重时公司不再聘用有特定情形的事务所[25] 制度说明 -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0]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