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门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 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 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