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环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股东提案权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提选聘提案[6]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向董事会提聘请议案[6] 选聘规则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8]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需说明相关情况[9] - 聘期一年,到期可续聘,续聘可不执行招标程序[11]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1]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4] 监督与报告 - 公司每年应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情况报告[16]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及监督职责情况报告[16] 风险防控 -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等情形保持谨慎[16]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且后果严重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对责任人处分或处罚[17] -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未按时提交报告等情形且情节严重,公司不再选聘[17] 其他规定 - 公司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审查,明确信息安全责任[17] - 公司应妥善归档保存选聘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起至少十年[17]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等执行,冲突时以有效规定为准[19]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及修改[19] - 本制度发布时间为2024年4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