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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迅股份:龙迅股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制定)
龙迅股份龙迅股份(SH:688486)2024-08-23 18:31

股份变动管理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及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2] 交易限制 -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及衍生品交易[3]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7] - 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7] - 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11][12] - 董监高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数[12] 减持限制 - 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8] - 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9] - 公司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10] - 公司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10] - 公司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10] - 公司大股东自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减持仍需遵守规定[13] - 公司大股东或其他股东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三个月内减持总数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的1%[13] 增持限制 - 持股比例超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累计增持达公司已发行股份2%当日起至公告日不得再增持[14] - 拥有权益股份达公司已发行股份30% - 50%的股东,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2% [21] 计划披露与报告 -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应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报告并披露计划,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18]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9]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大股东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未实施或未完毕应在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8] - 董监高应在特定时点或期间申报个人及相关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时间为2个交易日内[19] - 董监高股份变动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公告[19] 增持计划要求 - 增持计划上限不得超出下限1倍,下限不得为零[22]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披露之日起最长不超12个月,超6个月需说明理由[22] -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实际增持数量或金额未过半或未达区间下限50%需公告原因[25] 持股比例披露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5%,应3日内报告并公告,期间不得买卖股票[26]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5%后,比例每增减5%,应报告并公告,公告前后3日内不得买卖股票[27]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5%后,比例每增减1%,应次日通知公司并公告[27] 违规处理 - 大股东、董监高违规6个月内买卖股票,董事会应收回收益[27] - 股东要求董事会30日内执行收回收益,未执行可起诉[30] 制度生效与废止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原《董监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废止[33]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中“以上”“内”“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