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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杰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源杰科技源杰科技(SH:688498)2024-01-24 20:24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人员和机构[3] 信息披露时段 - 交易日早间7:30 - 8:30、午间7:30 - 12:30、盘后直通公告7:30 - 19:00、非直通公告7:30 - 17:00,非交易日最后一日13:00 - 17:00可发布文件[13] 信息披露原则 - 应披露对股价或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6] - 应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6] - 披露预测性信息应合理、谨慎、客观[7] - 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10] 重大事件披露要求 - 出现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形应及时披露[10][12] - 筹划重大事件存在不确定性可暂不披露,最迟在形成最终决议等时披露[10] - 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长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15]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且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27] 业绩预告要求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净利润为负值、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38] 报告审计与编制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7] - 董事会应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不得披露未经审议通过的报告[33] - 监事会应审核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说明编制和审核程序及内容情况[3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有异议应说明原因并披露[38] 报告更正要求 - 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20%以上或盈亏方向变化,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39] - 定期报告披露前,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10%以上,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41] 特殊事项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披露[44] - 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等[50] - 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净利润为负值,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信息[56] -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50%以上及之后质押需披露相关信息[66] -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比超50%且出现债务逾期等情形需披露债务逾期金额等信息[67] - 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68]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需及时披露[70] -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严重异常波动需核查并披露结果[63][64][66] -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可能对核心竞争力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57] - 发生重大风险事项需及时披露对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60] - 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等需及时披露进展事项[63] 其他披露要求 - 应履行承诺,未履行需披露原因及解决措施[71] - 应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相关制度并披露使用情况[76]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82] -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等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部[78]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允许其陈述意见[84]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等情况,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发布更正等公告[78]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部工作[80] - 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80] - 监事和监事会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80] -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等信息[86] - 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督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重大信息及时通报[80] 内幕信息管理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85] - 董事会应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86] - 聘请中介机构需事前签订保密协议[87] - 有关部门应对内部重要会议内容审查并提出保密要求[87]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致违规,公司可处分并要求赔偿[89] - 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责任[89] - 聘请人员等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91]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91]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9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