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5] -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特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5] 股东大会召集与通知 - 董事会收到提议或请求后,应在10日内反馈[8][9]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作出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通知[8][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6][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3]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应在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3] - 年度股东大会应在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13] 股东大会担保与决议 -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部分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特定担保,可免于部分规定[5]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5]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5] 独立董事候选人 -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15][29]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6] - 发出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否则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6]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主持;监事会召集的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21] - 经现场出席有表决权过半数股东同意,可推举一人担任主持人继续开会[22] - 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原则上不超5分钟,经同意可延长;针对同一议案发言原则上不超两次[23] - 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0年[24]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30%及以上,或拟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8] - 股东大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2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30] - 股东大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32]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32]
科威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