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_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 声明事项 3 | | --- | | 释 义 4 | | 第一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披露更新 7 | |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 |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 |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 |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 |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 |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1 | |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 | |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 |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2 | |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8 | |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38 | | 十二、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9 | |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9 | |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9 | |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