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 力,董事会决定下设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投 资决策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 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