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客观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 的议案》等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职业资格,具备多年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上会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因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