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罗 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罗普特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罗普特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 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