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明达: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及《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