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监事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可以兼职,但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除外。 1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公 司信息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