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通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通科技")监事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