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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微电: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银河微电银河微电(SH:688689)2024-03-25 18:34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 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本细则第十 条的条件。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