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微电:监事会议事规则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 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 连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 1/3。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八面,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