锴威特: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过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认为上述 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 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表 决程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司景喆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锴 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苏州 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我们认为,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 大华国际")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同时北京大 华国际具备为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