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股份: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就相关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 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企业审 计经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丰富经验,在以往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客观、公正、 独立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截止 2022年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