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森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4]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14] - 募投项目变更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仅变更地点经董事会审议[22] 资金使用规定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 12个月内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累计不超30%[16]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且超10%需股东大会审议[17] 协议与报告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8][10]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并出具核查报告[28] 信息披露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多事项需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4][15][16][18][22][23][26][28]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 公司按规定在定期报告披露募集资金情况[3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