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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688772珠海冠宇(688772)2024-04-08 19:22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 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 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