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与议案 - 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多项议案[1] 股东权益与交易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股票6个月内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2] 担保规定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2]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2]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2]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2] 股东大会相关 - 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表决须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后,应在10日内给出书面反馈意见[3]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4] -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4] - 收到召开股东大会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通知变更原提案需征得相关股东同意[4]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发通知,视为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4]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相关机构备案[4] - 股东大会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4] 提名规定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5]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5] 董事任职限制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5]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等,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5] 董事会委员会 -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共4个专门委员会[6] 对外担保决策 - 本章程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7] 利润分配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7] -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7] -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8] -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董事会可根据相关状况提议[8] - 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决策和讨论中可与相关方沟通交流[8] -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9] -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9] -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10] -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2][14] 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前30天事先通知[16] 制度修订 - 公司修订及制定23项公司治理制度,其中1 - 12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19] 人员调整 - 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部分委员进行调整,黄博不再担任,许良军担任[20] 监督与披露 - 公司监事会监督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等情况,发现问题应督促改正[12][15][16]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16] 中小股东权益 -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13] 章程披露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16] 工商登记 - 本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17]
瑞可达: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调整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