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人报备 - 公司董事等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应将关联人情况告知公司并报深交所备案[4] 关联交易审议 - 关联交易总额3000万元以上(含)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总额300万元以上(含)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董事会决议后实施[16]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总额30万元以上(含),董事会决议后实施[16]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总额300万元以下(不含)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不含),总经理决定后实施[16]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总额30万元以下(不含),总经理决定后实施[16]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重大关联交易要求 - 重大关联交易董事会要发表意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交易资料[17]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及时披露[19]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披露外还需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9] - 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签订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披露详细资料[22] - 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董事会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交所并公告,获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22] 子公司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7] -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以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规定[27]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27] 重大关联交易后续 - 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报告并审核同意后公告[28]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由董事会提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30] 制度解释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
沙河股份: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