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 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出具本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