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23)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名。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