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2023)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规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