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9]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1]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11]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1]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1]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1] 补充流动资金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不得变相改变用途等条件[12]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13] 超募资金使用 - 将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的30%[17] - 使用超募资金应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等先后顺序有计划使用[16] 审计与检查 - 审计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委员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0]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应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1] 其他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1] - 存在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等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15]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公告相关情况[16]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16]
国际实业: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