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徐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违规情况 - 周衡翔任职期间公司未披露其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1] - 公司对关联交易未进行临时及定期信息披露[1] 监管措施 - 江苏证监局责令公司改正,对徐宁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2] - 公司及责任人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 救济途径 - 不服监管措施可60日内向证监会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3]
违规情况 - 周衡翔任职期间公司未披露其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1] - 公司对关联交易未进行临时及定期信息披露[1] 监管措施 - 江苏证监局责令公司改正,对徐宁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2] - 公司及责任人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 救济途径 - 不服监管措施可60日内向证监会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