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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独立董事制度
南京公用南京公用(SZ:000421)2024-09-24 18:2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 在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9] -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六年[12] - 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2] 独立董事履职规定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1]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至少10年[23]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4] 独立董事会议规定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必要时可开临时会[20]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不履职时两人可自行召集[18]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7]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为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6]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6]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29] 决策审议规定 - 关联交易等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23] - 财务会计报告等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19] 其他规定 - 提前解除职务应披露理由依据[12]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60日内补选[12][13]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9] - 公司可建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9]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29]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或有重大影响股东[31]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非董监高股东[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