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局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5]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10] - 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10] - 近三十六个月有证券期货不良记录不得担任[13]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13]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局、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6]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7] 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 每年自查独立性,董事局每年评估并与年报同时披露[12]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局会议,董事局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7] - 不符合条件应立即辞职,否则董事局解除职务[19] - 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9]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局审议[22]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2] - 发表独立意见应包含重大事项基本情况等内容[23] - 年度述职报告应含出席会议等情况,最迟在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5]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7] - 特定事项经专门会议审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局[29] - 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非现场[31] 公司支持与保障 - 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5] - 保障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33] - 及时发董事局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34]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对材料有异议可书面提延期[34] - 相关人员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35] - 履职遇阻碍可向相关部门报告[35]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及时披露[35] - 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公司承担[36]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37]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8]
珠海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