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3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受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指派王先东、谢翔律师(下称"本律师"),就公司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2023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下称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3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下称"H 股类别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 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 公司提供的与上述事宜相关的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