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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弘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弘控股广弘控股(SZ:000529)2023-10-27 18:21

审计委员会构成 - 成员由三至四名非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审计委员会会议 -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一次,临时会议由委员提议召开,会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16]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6] 内部审计工作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13]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检查一次[13] 其他规定 - 公司应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4] - 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建议提交决策机构,聘用或解聘经审议后由股东大会决定[11][12]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19] - 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23] - 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