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独立董事制度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至少按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映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根据《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