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力A: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现场、视频、电话、传真 或电子邮件表决及通讯方式等召开,会议应保证全体参会独 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 董事在专门会议纪要或相关审查意见上签字即视为出席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内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 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