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 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设董事长一人。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