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 二零二三年八月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 2 | 释 义 | | --- | --- | | 第一节 律师声明 3 | | | 第二节 正文 5 | | |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 | | |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6 | | |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6 | | |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17 | | |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18 | | |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8 | | |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8 | | | 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19 | | | 九、结论性意见 20 | | | 第三节 签署页 22 | |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 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 简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