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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7] - 董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普通股股东[8]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审议[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审议[6]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经审议[6]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审议[6] 投票时间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9:15 - 9:25、9:30 - 11:30和13:00 - 15:00时,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当日9:15 - 15:00时[11] 股东请求与召集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6][17]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21] 其他规定 - 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2] -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原因等情况[22]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23] -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并分类表决[26] - 特定事项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 独立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5][16] - 董事会对股东提案审核遵循关联性和程序性原则[20] -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从证券登记公司取得股东名册、建立股东登记簿[27] - 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报告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决议执行情况[30] - 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报告公司财务检查等三方面监督情况[30] -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特定审计意见时,董事会应作说明并确定预案[32]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32]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33]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34]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34] -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应逐项表决包括种类数量等十一项事项[35]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所持股份表决结果计为“弃权”[37]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40]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3] - 现场及网络表决相关文字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3] - 公司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需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45]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5]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章程的决议[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