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项目论证与置换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3] - 超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3] - 可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在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13] 资金使用期限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3]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5] 专户管理与协议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8]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需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7] - 超募资金存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7]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资金偿还与使用限制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偿还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7]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等同意可使用;达或超10%,经股东大会审议[20]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1] 投资计划调整 - 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5]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董事会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26] 鉴证报告与资金补充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7] - 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等条件满足,可将部分终止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3]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归还至专户并在归还后两交易日内公告[16] 制度修改 - 制度修改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33]
渤海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