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以下简称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实际情况所需,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龚敏、张腾文、马桦 二〇二三年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