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67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455860000 名 称 关于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2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卢少辉、林昱、王锋、林廷香: 经查,我局发现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或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部分外贸业务收入不完全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 三木集团控股子公司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部分自营出口、自营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存在商品转让前未能完全控 制相关商品,不完全符合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形。三木集团未按净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虚增公司2020年、2021 年、2022年营业收入1,767.67万元、3,843.10万元、11,618.85万元。以上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7)》)第 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