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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东方电子东方电子(SZ:000682)2024-04-18 20:38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人士[2]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4]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9]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0]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1] 独立董事补选 - 不符合规定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2] 独立董事职权与履职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连续两次未亲自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需关注[21] - 现场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十五日[28] 独立董事资料保存 - 工作记录至少保存十年[29]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31] - 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4] 事项审议流程 - 关联交易等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0] - 财务报告等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25]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可开临时会[25]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5] 董事会对委员会建议处理 - 对提名委员会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6] - 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7] 公司资料保存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