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051 号 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沈西三东路 55 号; 孙泽胜,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 忠,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经查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7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 — 1 — 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 调整的补充公告》显示,公司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沈阳蜡化")自查发现,沈阳蜡化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度 存在原材料未及时入库和成本核算不规范的情况。据此,公司对 2018年至2021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分别调减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利润总额 1.08 亿元、1.85 亿元、0.46 亿元, 调整金额占调整前的比例分别为 67.18%、26.55%、8.53%。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