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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集团:独立董事制度
中百集团中百集团(SZ:000759)2023-11-14 19:49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3]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5] - 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5] - 近三十六个月内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情况不得被提名[7]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提名,有经济管理高级职称需5年以上会计岗位全职经验[8] - 连续任职六年,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8] - 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3] 提名与解除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出候选人[10]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提名[10] - 连续2次未亲自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3] 补选与职权行使 - 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5]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8] - 部分事项需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委员会要求 - 在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二分之一以上比例并担任召集人[20] -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20] 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1]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2]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3] 公司支持 - 保证独立董事享有同等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5] - 提供履职所需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协助履职[25] - 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资料,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5]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5] - 人员应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遇阻碍可报告[26]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应及时披露,否则独立董事可申请或报告[26]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26]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年报披露[2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