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4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384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2344006000 名 称 关于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2022年度与控股股东西藏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包括受同 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等存在未经董事会审议并披 露的关联交易,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且达到2021年净资产的0.5% 以上。你公司直至2023年4月25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于2023年4月27日补充披 露了上述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公司应当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