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度审议 - 长江证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于2024年5月31日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选聘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三年及以上[4]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10] 选聘方式 -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单一选聘等方式[6] 选聘流程 - 审计部牵头组织考察等程序,确定拟选聘事务所及候选名单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8]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并监督审计开展[9] 聘期规定 - 聘期一年,期满可续聘[13]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五年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13] 限价与保存 - 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确需设置应说明依据及合理性[13] - 选聘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15] 解聘与改聘 - 解聘需提前十天通知并经股东大会表决,允许事务所陈述意见[16] - 改聘需披露前任情况等,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17] 监督与规定 - 审计委员会监督选聘,发现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报告董事会处理[19] - 公司和事务所应遵守反商业贿赂及信息安全规定[21] 制度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其为准[2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