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1998年制订,2002年6月、2007年7月、2018年3月、2024年3月分别修订[1]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9]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9] - 定期报告按与深交所确定的预约披露日期准时披露,董事会审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11]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十项内容[10]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七项内容[10] - 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三项内容[11] 报告审议与确认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11] 业绩预告与披露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2]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传闻且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12] 重大信息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该资产30%属重大信息[1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重大信息[1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属重大信息[16] 暂缓披露期限 - 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21] 报告编制与披露流程 - 公司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等编草案,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5] - 公司临时报告由信息知晓人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分析判断,草拟并合规审查,经董事长批准后报送交易所并披露[25][26] 信息披露权限 - 公司董事长、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董监高、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26]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项,除监事会公告外,信息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27] 重大事件披露义务 -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形成决议、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监高知悉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19] - 重大信息难以保密、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现状及风险因素[19] 信息披露责任人 -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工作[28]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参加相关会议并了解公司情况[28] 相关人员配合义务 - 持股5%以上股东等相关人员应配合信息披露工作[29] 责任部门 - 证券法律部是信息披露责任和归口管理部门[30] 董事会责任 - 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等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31] 内幕信息管理 -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多类人员,不得违规利用内幕信息[34][35] 文件保存期限 -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7] 内部控制机制 - 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38] 投资者接待要求 - 公司接待投资者等时应谨慎,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39] 自愿性信息披露 - 公司可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参照定期和临时报告披露程序[39] 责任追究 - 公司有权追究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包括批评、警告等处分及法律责任[42] - 因失职造成信息披露问题,责任人应受经济处罚或相应处分,可合并监管部门处罚[42] - 公司保留追究擅自披露信息的顾问、中介等人员责任的权利[42] 制度相关说明 - 本制度“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44] - 制度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44] -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44] - 本制度自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44] 审核表情况 - 存在信息披露采集审核表[45] - 存在信息披露审核表[47]
银星能源: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