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重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章程修订 - 202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生效[2] 董事规定 - 兼任经理等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董事总数1/2,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1/3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董事辞职应提交书面报告,董事会2日内披露,特定情形下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填补空缺后方生效,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2][3] - 董事会不多于9名董事,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3] 利润分配 -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3] -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超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 -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1/2以上独立董事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4] - 审议现金分红方案前与股东沟通交流并答复问题[5] - 盈利但董事会未提现金分红方案需披露原因及资金用途[5] -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可不进行利润分配[5] -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调整议案需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6] - 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需说明条件和程序合规透明[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