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5月)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设三名,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不得担任[10]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10]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等可提出候选人[11] - 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3] 履职与监督 - 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可解除职务[13]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应60日内补选[13][14]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2] - 工作记录等资料保存10年[22]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24] 职权行使 - 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部分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1] 公司支持 - 指定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职[26] - 及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26] - 保存会议资料10年[26] 其他规定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提延期会议[27] - 相关人员应配合独立董事履职[27] - 履职信息应及时披露[28]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费用[28]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8] - 给予相适应津贴[28] - 辞职或任期届满部分义务合理期间内不解除[30] - 擅自离职致损应赔偿[30] - 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