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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化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5月制定)
河化股份河化股份(SZ:000953)2024-05-21 19:13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2024 年草案)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广西河池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