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产融:《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 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 1 -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优化董事会结构,规范独 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